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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办理流程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携带材料1、2、4;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以内的人员,还需携带材料3,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新参保人员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3、新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特别提示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基本条件:①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②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2、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3、新参保人员如需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应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携带此表按照以上流程办理;
4、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合计至少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时间早于2003年7月份的,可从2003年7月补缴医疗保险,首次缴纳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即连续缴费6个月后,自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以自缴费次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8、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支付。
咨询电话:12333
单位办理
所需材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您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⒈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⒉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 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几类人员缴费说明:
1、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录用人员办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申报缴费后,通知职工去办理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原单位携带转出职工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现用人单位携带转出社保分中心审核完毕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增员审批材料,到转入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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